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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服装设计版权侵权案,法院判决赔偿15000元


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重庆自贸区法院在2021年你11月作出2021)渝019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否独立完成《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作品备案证书、样衣制作版单、原告官方微博截屏、Maxrieny旗舰店(天猫)销售截屏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该公司已独立完成《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

其次,关于原告完成的《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和艺术性。服装设计是以人为主体,以服装为创作对象,运用恰当的设计语言或设计元素,完成整个着装状态创作过程。服装是一种综合性的艺术,体现了材质、款式、色彩、结构和制作工艺等多方面结合的整体美。从设计的角度讲,款式、色彩、面料是服装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几项重要因素,称为服装设计三大构成要素。服装设计内容主要包括服装造型设计、色彩设计和面料设计等方面。(1)款式。款式即服装的内、外部结构造型。款式设计要点包括外轮廓结构设计和内部结构设计和细节设计三大类。外轮廓决定服装造型的主要特征,在确定服装轮廓时,要注意比例造型是否和谐美观。服装内部结构设计主要是指服装外轮廓线以内的分割线,在设计中遵循形式美法则,使其分布合理、协调。服装细节设计,一般包括领型、袖型、腰带、钮扣及其他附件。在进行服装细节设计时,应注意布局的合理性,既要符合功能性要求,又要符合服装审美的协调性。(2)色彩。服装中的色彩给人以强烈的感觉。织物材料缤纷的色彩、不同的色彩配置会带给人不同的视觉和心理感受,从而使人产生不同的联想和美感。设计服装时,要根据穿用场合、风俗习惯、季节、配色规律等合理用色,力求体现服装的设计内涵,从而达到不同的设计目的,体现不同的设计要求。另外,服装纹样也是服装中色彩变化非常丰富的一部分。(3)面料。服装面料是最直观的视觉对象,也是服装设计中最起码的物质基础。服装材料具有各自的外观美及特有的机理效果,设计服装时,不仅考虑面料的实用性,还要从面料美感特征出发,使服装的实用性与审美性相结合,从而全面提升服装的品质。总之,要达到理想的服装设计效果,必须是三种要素的完美结合。服装设计是诸多应用艺术之一,其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要素和实用功能的统一。服装的设计要素综合体现服装最显著的外观特征,服装具有一定的实用功能。服装是多种构成因素的综合,是服装功能、服装材料和设计技法等的统一,是实用性和审美性的高度统一。(2)以人体为造型基础。服装是附着在人体上的,而人体又是一个运动体,所以在进行服装设计时,必须以人体为设计依据并且受到人体结构的制约,服装设计要更好地塑造人体美。(3)反映社会生活的时代特征。服装是折射人类文明和社会生活的产物,每一件服装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这件服装所处时代的特征。(4)艺术形式与技术实现的统一。服装设计是艺术与技术、美学与科学的结合体,既具有艺术性的形象思维,又具有工程性的逻辑思维。本案中,原告的《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白波点图案,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为白底黑色波点图案,其余为黑底白色波点图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竖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对比色彩的拼接,其独特的拼排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白波点图案,给人以时尚与复古的双重美感,具备一定的审美意义。因此,《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

最后,关于原告《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实用功能是否能与艺术美感分离的问题。《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之实用功能主要在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作用。该服装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上,通过在黑白波点图案结合太阳裙版型,产生时尚与复古双重审美效果。改动《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其作为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

综上,原告的《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关于被告侵权应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上述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等如下因素酌情判定:1.原告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2.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3.被告侵权规模。被告自认其生产了60件被诉侵权服装;4.被告违法所得金额。被告提交其在淘宝摩薇图女装旗舰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记录载明,被告成功销售涉案侵权商品16件,销售总金额3831.38元;5.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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